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中医药学会肛肠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中医药学会属下肛肠学科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国中医药学会领导下团结我国肛肠学科广大中医、中西医、西医和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肛肠学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肛肠学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肛肠学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中国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金陵路1号南京市中医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肛肠学科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编辑出版《中国肛肠病杂志》、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 开展肛肠学科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肛肠学科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肛肠科学的普及与宣传。
四、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肛肠学科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 组织肛肠学科专家协助政府对肛肠学科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 在业务范围内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 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的肛肠科专业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 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国外和台、港、澳地区肛肠科专业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国际间的科技合作。
九、 开发和推广肛肠学科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具有中医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在肛肠科专业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生产、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四) 西医、西医学习中医、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具有医师以上相当职称,从事肛肠科临床医、教、研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或具有医师以上职称的民族医药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
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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